6月10日上午,涟水一女子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交警、派出所民警和辅警,被涟水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当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交警大队“两城同创”先锋突击队在郑梁梅大道开展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查纠时,王某云(女,55岁,涟城街道人)因骑电动车在郑梁梅大道逆向行驶,被执勤交警依法拦下,并要求其接受处罚。 王某云拒不配合民警的正常执法,意图驾驶电动车离开,被执勤交警拦下后,王某云采用谩骂、推搡等过激行为阻碍民警执法,面对闻警赶至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的涟城派出所民警,王某云仍不配合,处置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王某云以抓、咬方式将民警及辅警打伤,并睡在地上长达半个小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 经讯问,王某云对自己暴力抗法怒打执法人员等犯罪经过供认不讳。目前,王某云因妨害公务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条文和表现形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涟水交警提醒: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您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请您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来源:涟水交警微发布 编辑 高婉莹 审核 宋琳 终审 李卫兵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pgyy/19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