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即在原每人每月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75号)有关规定对各地予以补助。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3号)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居民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资金测算、申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将提高后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年1月12日 来源:河南发布编辑:屠良冀审核:李瑾瑜杨宁监制:张浩哲总监制:郭文剑宋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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