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涟水县关于“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的通告》要求,

自5月21日起,

县创建办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在县城区持续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

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存在以下不文明交通行为。

1.曹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安东学校,-05-:08:00,在安东北路红日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李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畜牧兽医站,-05-:06:53,在安东中路渠北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3.王某,工作单位:涟水县特殊教育学校,-05-:00:31,在前小街,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张某,工作单位:涟水县红窑中学,-05-:41:03,在安东中路渠北路口,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其他交通信号通行;

5.万某,工作单位:涟水县河网中学,-05-:44:16,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孙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05-:01:00,在安东北路红日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7.刘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审计局,-05-:12:56,在安东中路渠北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8.汤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军民小学,-05-:12:13,在安东南路常青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9.周某某,工作单位: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05-:22:43,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0.林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外国语学校,-05-:29:40,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1.李某某,工作单位: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涟水郑梁梅滨河高级中学,-05-:29:40,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2.王某某,工作单位:医院,-05-:12:32,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非机动车不按照其他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13.茹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05-:40:51,在安东南路常青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4.左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涟城街道牌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22:43,在安东北路泰山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15.黄某某,工作单位:涟水县红窑中学,-05-:14:19,在红日大道金城路路口,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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